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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首例妨害药品管理罪案件判决

文章来源:本站 更新时间:2024-04-19 浏览次数:

  11月27日,宿城法院以妨害药品管理罪对一起非法生产、销售药品案宣判。法庭以被告人李某犯妨害药品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四万元;其余8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相应的刑罚,涉案的机器设备等物品予以没收,责令被告人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并向消费者提醒和召回药品。同时,还判决禁止被告人周某等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据悉,该案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以来宿城首例妨害药品管理案。

  2018年1月至2022年1月期间,被告人李某在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的情况下,在其家中利用石臼、塑料板等工具,将购买的治疗风湿骨病类西药研磨成粉与玉米淀粉、川穹等按照一定比例混合后制成药品,并命名为“复方通痹灵胶囊”。被告人李某以该药品具有治疗风湿腰腿疼痛的功效为名,将该药品销售给被告人马某,共非法获利人民币8万元。

  被告人马某加价对外进行销售,非法获利人民币6万元。被告人周某帮助被告人马某设计、印制“复方通痹灵胶囊”标签、说明书共计1万余张,非法获利人民币1千元。被告人甄某明知其本人及被告人马某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仍从被告人马某处购买“复方通痹灵胶囊”,并进行分装销售,非法获利人民币1万元。

  2019年至2022年4月期间,被告人王某、秦某夫妻二人在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的情况下,在山东省济宁市梁山县租赁制药场地,购买药品、空心胶囊、塑料瓶以及搅拌机、灌装机、抛光机等,招募工人按照固定配方生产治疗风湿关节炎和治疗哮喘疾病的药品。被告人王某、秦某根据他人要求将上述药品贴上“复方川羚定喘胶囊”“复方风湿关节炎胶囊”“刘某清复方川羚定喘胶囊”等药品名称标签,向被告人董某等人进行销售,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3.8万余元。在此期间,被告人刘某帮助被告人王某、秦某包装、运送药品,按月领取工资。

  2020年8月至2022年4月期间,被告人董某、吴某明知其本人及被告人王某、秦某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仍然从被告人王某、秦某处购买“复方川羚定喘胶囊”“复方风湿关节炎胶囊”等药品,加价对外销售。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李某等人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所生产、销售的药品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应予依法惩处欧洲杯下单平台

  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被告人李某、马某等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对不特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造成侵害危险,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依法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判令被告人马某、李某等人在国家级媒体上发布公告,向消费者提醒服用其生产、销售的药品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危险,并依法召回处置。同时,要求被告人马某、李某等人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是依据法律规定维护社会公益的一种方式,程序合法,请求得当,应当予以支持。

  药品安全责任重大,事关群众生命健康。在此欧洲杯下单平台,特别提醒各药品经营使用单位,应通过合法、正规渠道采购药品,严禁销售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的药品,真正守护一方群众生命健康。广大群众要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应通过正规渠道购药,购药应看是否有生产批号、生产厂家等重要信息,若发现有销售未获批准生产的“药品”,无核准的药品质量标准的“药品”,应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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